主播带货销售额未完成商家预付的服务费还退不
作者:admin    发布于:2024-02-13 12:00   

  日前,一则“备货170万,只卖出一单”的网传信息刷爆网络,60余名商家声称他们支付了3000万元的直播服务费,可最终销售额却并没有达到约定的最低标准,相关公司事后拒绝按照合同约定退款。在吃瓜之余,不少人发出疑问,当双方已经明确约定预定销售额时,带货一方没有能够完成销售任务,商家预先支付的服务费是否应当退还呢?

  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直播带货销售额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 直播销售额未达标商家起诉主播

  2023年3月,A公司与李某签订一份《直播推广服务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李某安排主播通过网络平台为A公司产品提供直播推广服务,A公司需向李某支付直播服务费以及产品佣金;同时约定A公司向李某预付8,000元佣金,如果李某未能在3月份完成5万元的纯佣销售额,李某需按照比例退还该笔预付款。

  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李某最终仅完成4,241.5元的带货销售额,远未达预期销售目标,故A公司要求解除直播推广服务合同,并要求李某退还预付款。

  法院认为,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对预期销售目标未达成的预付服务费处理有明确约定,李某可在其部分履行的合同范围内获取相应的收益,在预付服务费中扣除李某按照实际销售额计算得出的佣金后,剩余预付服务费应由李某退还A公司。最终法院判决李某退还A公司7,109.29元及相应利息。

  上海金山法院亭林人民法庭审判长干华丽表示,直播服务推广合同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19类典型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因此在合同具体内容的判断上,只能参照适用合同编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类似合同的规定,并无现成的法律条文可供直接适用。在司法实践中,直播服务合同的判断需依照合同条款、合同目的、诚信原则并斟酌交易习惯共同认定。她特别提醒关注以下几点:

  现行的直播带货商业模式牵连面甚广,在合作内容上涉及主播达人的选定、直播时间的确定、主播机构的收益构成及计算方式、价款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收款账号的指定等;同时还伴随着商标logo等知识产权的使用要求、产品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一系列保障性条款。采用合同书的形式,可最大限度地固化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口头协议”的模糊导致争端的发生。

  本案中,双方对于补充达成的一致意见签署了《补充协议》,最终构成了A公司要求李某退还预付款的合法依据与有力证据。

  在直播服务合同中,需特别关注服务费对应的是商家的直播行为还是直播后的具体结果,这将是最终决定直播机构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是否需要退款的关键因素。

  如果服务费对应的合同义务仅是邀请某一位直播达人进行直播,不与销售额相挂钩,则该主播的直播行为本身就可以构成服务费收取的合法依据,销售额是否达标在所不问。如果服务费对应的合同义务是直播后预定结果的出现,则应当以预定结果的出现认定直播机构是否完整地履行了合同。

  在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了李某需要完成最低销售额目标,并约定A公司支付的服务费与李某的实际销售额构成对应比例关系,因此李某未完成预期销售目标可以认定为李某履行合同存在瑕疵。李某退还预付款属于李某作为带货方应当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亦属于A公司权利的合法救济,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法院对A公司的退款主张予以支持。

  根据直播行业惯例,商家通常会预先支付一部分款项,这一款项类似于金钱担保,用于保证后续直播服务费与佣金的顺利支付。对于商家而言,在选择直播机构时应选择具有较好商誉以及履约能力的直播机构,以保证该笔预付款不被不当挪用。必要时,可将预付款支付至双方的共管银行账户以保证资金安全。

  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即构成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具体由双方约定。如果商家对于销售目标有特别要求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销售目标以及销售目标未达成时的违约责任,如要求直播机构退还款项、免费增加直播场次、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如果对主播有特别要求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直播机构不得擅自更换主播,否则亦构成违约。

  此外,对于商家而言,还需特别关注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以及因延迟付款导致合同根本解除的法律风险。对于直播机构而言,需特别关注商家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以及一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的善后事宜。如发生约定或法定的解除事由时,一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合同部分将不再履行,双方可依据清算条款清理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进行钱款抵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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